由信用卡被盗刷想到的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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昨天一条有关信用卡安全的微博在网络上引起轩然大波——这条题为“信用卡不设密码更安全?”的微博称,广州一市民信用卡未离身,被盗刷3万余元。银行说:凭密码消费的交易,他们不负责;但若未设密码,可赔偿部分损失。
        昨日有多家银行相关负责人均表示,多年从事信用卡业务的经验显示,其实持卡人用密码还是相对更安全。“我们做过这方面的统计,最后发现使用密码的信用卡风险还是比不用密码的卡风险要小得多。”相关人士表示,现在国内信用卡基本上都是磁条卡,磁条卡信息在POS机上很容易被侧录做成复制卡。一家股份制银行卡部负责人称,如果是使用密码的信用卡被盗刷,个人要承担责任。因为几乎所有银行的信用卡章程中都规定:“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,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。”
 

       其实,很难用一篇短文来回答这个问题。只能说,以上的说法是片面的,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。因此,我们只能从银行与客户的关系、现行关键法规、信用卡的保护三个方面来说明,信用卡设不设密码并非是得到银行赔偿的唯一标准。

      首先,持卡人与银行形成的是合同关系。从合同法的角度来说,合同主体一方是银行,一方是持卡人。因此,合同的履行除此两者之外,第三人取款要得到持卡人的授权,因此,银行具有审查义务,否则,应承担责任。

      从合同法层面上来看,储蓄正是体现了上述的特征。假若出现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况,首先看银行有没有完善而严密的防范措施,把取款人识别出来,这也是银行法规确定的义务;再看客户有没有重大过错,以显公平。但银行内部的一系列规定,突破了合同法的“法律效力”,使持卡人维权,难以适用合同法,故有乱象。所以,我们看到,目前被盗刷后,往往是银行以:持卡人存有过错,没有保护好密码为由而拒绝。甚至警方也不受理小额的案件,而巨额被盗刷的案件,的确很难破案,这就是现实中存在维权难的事实。

      所以,这无形中体现出:金融法规,最应该保护谁的利益?也就是立法的原则的根本问题。因此,在信用卡保护还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之前,确保客户存款的资金安全,是银行的法定义务:不能使存款人担心钱放在银行里也不安全,那样,迟早会损害银行的公信。